第三十八条
有效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以及其他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编制排水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排水设施的保护、修复和有关沉降位移监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道路养护作业的,不得妨碍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道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确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联动方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