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堤防、护岸外侧各五米内,属于排水设施保护范围。

排水设施涉及水工程、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范围和保护措施有更严格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