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及时排除隐患;在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落实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道路保洁责任单位在汛期应当加强对设置于道路上雨水口周边的垃圾清扫、清运,防止堵塞雨水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雨水口。

存在内涝风险的轨道交通、管道、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小区楼院,应当加强排涝能力建设,在汛期开展必要的防涝自保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