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