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当将尾水排入雨水管道,不得将尾水排入污水管道或者随意排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