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竣工测绘、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
(二)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排水设施功能完好;
(四)排水管道视频检测资料齐全;
(五)竣工资料齐全。
排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