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当选或者通过。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除前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大会各项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必要时经过主席团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