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第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