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和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