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