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需要查证核实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应当将罢免案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