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