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