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端正的家庭环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