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建立家长学校,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家庭需求,定期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专业学科建设和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培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