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家庭教育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相关培训,促进家庭教育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