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合理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