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在交通出行、防溺水、防火灾、防触电、防中毒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以及虽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物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