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名录和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与本条例同步实施。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固定住所,每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单位养犬应当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