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物业服务人、相关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