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依法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犬龄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满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接种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托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犬只免疫与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植入电子标识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