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养犬登记,植入电子标识等;
(二)捕杀狂犬、伤人犬,捕捉流浪犬;
(三)收容禁养犬、流浪犬;
(四)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五)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随意丢弃犬只尸体、占道经营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依法实施动物诊疗许可。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