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流浪犬集中收容行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