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科研、残疾人辅助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