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房顶)屋面、公共通道、楼道、地下室、车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和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以及城市绿地、道路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吠、产生异味等;(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