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房顶)屋面、公共通道、楼道、地下室、车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和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以及城市绿地、道路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吠、产生异味等;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