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犬只防疫、鼓励领养及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犬只繁殖、非法营利活动;对收容的犬只,能够查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未认领的,视为遗弃犬;无人领养的无主犬,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