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场所;
(四)除出租车和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候车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携犬乘坐出租车和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和同乘人的同意。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可以划定特定区域,临时禁止携犬进入。临时禁入区域和时间划定后,应当提前公布,并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或者区域的,可以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