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