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