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因智能网联汽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可以由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