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新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相应车型自动驾驶相关装置和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获得产品准入或者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检验符合产品测试评价体系的同等条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车辆登记上牌、检验检测等工作依法依规提供指引,支持企业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