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经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已经开展的测试时间长短、测试道路与类别的复杂程度、技术成熟度等情况,简化办理项目和流程。
已经或者正在其他城市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本市申请开展相同活动的,可以对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果进行直接确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