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领域示范运营、商业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明确拟开展运营的道路清单、运营时间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后,方可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