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新应用第十九条有效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