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