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技术研发、规模量产、场景应用推广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活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