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