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产权归属不明并且双方无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发现受电设施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或者指导用户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隐患。用户拒不消除隐患,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该用户中止供电。隐患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专用变压器用户、住宅小区以及户外公共场所用电设备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