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供电企业应当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供电企业因为电力供应不足等原因对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