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供电服务电话受理用户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故障报修,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一百二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应急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发电车、发电机等应急发电装备。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