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户申请增容、变更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由供用电双方根据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

用户不得通过私自接入变压器、在变压器上过载运行等方式变相超容用电。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