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并及时告知供电企业和被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申请,对其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等措施,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因事故造成供电中断并且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并优先恢复电力供应。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