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公开居民、农业、工商业等不同类型用户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且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和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收费。
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户实行分表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用电量等,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电价标准,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及维护费等额外费用。
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实行分表供电并且符合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既有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