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普遍、安全、可靠的供电服务,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的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

供电企业应当主动公开各类办电服务规范、创新服务方式,可以采取优先办理用电手续、提前制定供电方案和用电规划等守信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