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禁止破坏、擅自拆卸供电设施的器材、标志,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可能危及其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二)在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规定范围内取土、堆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
(六)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