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电设施产权人在下列地点和设施设置明显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以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的围墙或者围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设施。安全标志应当符合设置标准,内容清晰、明确。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