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尽量避让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作业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设施产权人,并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业或者活动。
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周围开展施工作业,应当预留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施工作业不得损害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筑固坡加护。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