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住宅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供电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提供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制定公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
物业小区住户利用固定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
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