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左右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县、孟州市、温县的黄河堤脚外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不少于五米。
原护堤地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逐步划出。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