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养护作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