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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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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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